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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调研报告
摘要
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实践之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及现实意义。江苏省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对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确立民俗习惯补充性地位,坚持合法、合理原则,有效化解民间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然,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重视程度以及民俗习惯调整的自身限度等原因,总体而言,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概率不高,涉及领域也不够均衡。为此,需要完善民俗习惯的司法引入机制,鼓励、倡导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主动、积极运用民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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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眭鸿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新: 时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丁小殊: 丁小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周琼: 周琼,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谢晓琴: 谢晓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汪淼: 汪淼,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吴在路: 吴在路,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陈洁: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孔金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张莉: 博士,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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