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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人有言:“纵览史乘,自有自治以来,以地方一二人之力,自订规约,而能潜移人心默化习俗,实启成文规约之先例者,应以宋代吕大临、吕大防昆弟所倡之蓝田乡约首屈一指。不但后世乡约里社之组织,皆以是为权舆,而其注重德治,不尚人为活法,尤能代表我国法统之精神,民族之特性。”[1]认为乡约首创了成文规约的形式,其最重要的贡献是推进了古代民间社会的乡村自治,这可能是研究者最早给予乡约的最高评价。乡约是由乡村士绅发起的乡村自治规约。作为一个民间始创的成文规约,乡约制度后来借助于国家力量推行,在这些力量中,既有不同地域的地方官员,也有不同时期的皇帝,以至它被规定为一种正式的制度。乡约的推行最重要的后果是推进了古代民间社会的自治。是故,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的研究不能不以乡约为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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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笃才: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辽宁大学任教,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个人著作有《极权与特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合著有《中国的法律和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法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以及《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祖伟: 辽宁沈阳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法理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在国家及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并参与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多项。专著有《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成果曾获辽宁省政府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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