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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寨(部族)规约
摘要
在华夏民族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汉族处于中原地区,它走的道路是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联合为部落联盟,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古代的国家。在中原地区之外的其他民族,由于地理、人文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在历史早期,或者没有结成氏族部落联合体,或者被打散、被摒弃于联盟之外。由于处于边缘地区,这些向上联合形成国家的道路受阻的民族,它们所走过的道路不仅与汉族不同,而且南北有别。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在历史的不同时期曾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国家政权,例如,北魏、辽、金与西夏、元、清等,而在其统治中原的过程中,受到汉族文化不同程度的影响,对其后来的演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则被迫退到山区村寨,停滞在部族社会。自汉代开始,汉民族为主体的中央政府对待周边少数民族大都以羁縻政策为主。唐代设立羁縻州府,以处置周边少数民族。羁縻制度之下的各个少数民族实行的是程度不同的部族自治制度。在这些部族自治的过程中形成的规约就是我们研究的村寨(部族)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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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笃才: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辽宁大学任教,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个人著作有《极权与特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合著有《中国的法律和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法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以及《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祖伟: 辽宁沈阳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法理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在国家及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并参与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多项。专著有《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成果曾获辽宁省政府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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