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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宗教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在西方很多社会学家那里,将宗教组织与国家组织并列,这可能与西方的宗教组织即教会组织系统的高度发达有关。在中国,不存在西方那么高度发达的教会组织,古代中国也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所以,宗教机构特别是基层的寺庙,在一定意义上说是民间机构。不过在中国,政教也不是完全分离的状态,国家对于宗教进行管理,只是赋予宗教一定的自主活动的权利。看过《巴黎圣母院》电影的人都知道,在圣母院的围墙内,犯人是安全的。这说明在西方某些国家的某些时期,教堂与修道院是避难所,具有庇护罪人的功能。即使是被认为犯了重罪的罪人进入教堂,也会受到庇护,警察不能进入教堂将之抓捕。在中国不存在类似制度,寺庙不是皇帝权力不得介入的“国中之国”。不过,鲁智深打死人后出家当和尚也是避罪的途径之一,这表明,尽管在正常情况下寺院庙宇基本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国家对于寺庙制定有管理制度,甚至对于个别有影响的寺庙指派管理机构与人员,但寺庙的内部事务则往往由其自己制定规约加以规定,即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我们这里说的寺庙包括了古代各类宗教机构的基层组织,诸如佛教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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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笃才: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辽宁大学任教,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个人著作有《极权与特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合著有《中国的法律和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法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以及《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祖伟: 辽宁沈阳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法理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在国家及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并参与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多项。专著有《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成果曾获辽宁省政府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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