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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曾经在早期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将这一规约称作“文人会社规约”。在这里改称为“士林社约”,是因为“文人”的外延比较狭窄,给人印象似乎就是指写诗与作文之人。“士”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在中国古代,士是四民之一。士农工商,农工商之外的知识界均属之。古代士是四民之首。过去人们一度将士看作政治保守、思想僵化的社会阶层,其实换一个角度看,将其与农、工、商比较,士又未尝不是社会上政治最活跃、思想最具理性的分子。士可以通过“学而优则仕”的途径成为官僚,但这只是士中的少数。大多数士人,包括那些后来成为官僚的士人,在变成官僚之前,在社会上是有着共同利益的相对独立的群体。他们在结社活动中相当活跃。一方面,以士人为主体,形成很多社会团体;另一方面,在由其他社会群体组成的各种城乡结社中,士人起到了酵母的作用。士林社约是以士人为主体的各种社团规约。在士林社约中,诗社与文社在历史上数量较多从而引人注目,因此,研究得也比较充分。这主要是文学史界的成绩。最新的著作有何宗美著《明末清初文人结社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该书系统考察了明代文人结社发展演变的历程,总结和概括了明代文人结社的总体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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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笃才: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辽宁大学任教,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个人著作有《极权与特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合著有《中国的法律和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法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以及《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祖伟: 辽宁沈阳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法理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在国家及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并参与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多项。专著有《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成果曾获辽宁省政府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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