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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会即慈善组织。古代慈善事业有出自政府者,有出自宗教机构者,有出自民间者。政府的慈善事业,历代皆有之,以宋代为最。宗教的慈善事业,以佛教为最。我们这里研究的善会是民间的慈善组织,它以同善会这一群众自愿参加的民间慈善组织为代表。善会规约是善会团体的组织章程,是关于善会的发起、组织机构的产生、活动方式等的规定。慈善事业是一种社会事业,需要广泛的社会动员。公众信任不仅建立在个别公众领袖人物的社会威望上面,而且以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的成文规约作为保障。因此,善会规约具有重要的地位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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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笃才: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辽宁大学任教,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个人著作有《极权与特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合著有《中国的法律和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法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以及《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祖伟: 辽宁沈阳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法理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在国家及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并参与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多项。专著有《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成果曾获辽宁省政府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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