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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及其协调
摘要
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规范。在学术界,既存在国家与社会的框架结构理论,又有大传统与小传统、庙堂与草根的形象说法。作为民间社会的组成要素,民间规约显然属于草根,属于小传统,而在社会与国家两分的框架结构中,它却处于基础的地位。不过,国家出现之后,有文字记载的人类历史上,国家法律具有的显赫地位是民间规约所无法企及的。这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国家主导下的主次分明的对立统一关系,既有相互补充、相反相成的一面,又存在着矛盾冲突的一面,如何协调两者,历来是统治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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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笃才: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辽宁大学任教,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一职。个人著作有《极权与特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合著有《中国的法律和道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法思想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7)以及《历代例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等。并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祖伟: 辽宁沈阳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学、法理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在国家及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并参与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多项。专著有《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成果曾获辽宁省政府奖、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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