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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机关的惯常运作模式
摘要
在澳门,警察实体不单要肩负刑事侦查的任务,而且很多时候要承担行政上的工作,例如,交通、治安、出入境等事务。因此,我们看到警察实体在巡逻时,他不单要执行刑事警察机关的工作,还要执行一些城市管理、行政的工作。在本章中,笔者不讨论行政工作范围内事宜。在上文中,已经谈及澳门的刑事侦查实体有五个,而其中司法警察局及治安警察局承担起主要的刑事侦查工作,当然,笔者不能否定海关、廉政公署及警察总局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工作任务。在澳门,获得犯罪消息是有很多途径的,可以通过刑事警察机关11015629及司法机关在工作中或生活中获悉一些犯罪消息,而通知检察院;又可以通过各个公共机关因执行职务而获知的犯罪消息11015630,而通知检察院或有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又或受害者通过向刑事警察机关或检察院举报。在澳门,居民作出的举报可以透过电话11015631、电邮11015632、信函、亲身等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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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邱庭彪: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刑事诉讼法学专业),2004年取得律师资格。现职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文法学学士课程主任、法学学士课程(中葡双语授课)主任、社会科学硕士课程(澳门研究)主任,兼任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导师,澳门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培训课程导师。 近年撰写的主要论文有《简介澳门刑事上诉及辅助人制度》《澳门采用电话监听之研讨、跨境侦查犯罪的问题》《论跨境侦查犯罪的搜索/搜索问题》《获得证据的方法──卧底、放蛇及监视》《消费借贷与博彩业相关之犯罪》《浅谈澳门博彩法律制度》《发展休闲博彩的思考》《论佣金在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作出消费借贷行为时的法律性质》等,以及个人专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澳门博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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