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那些制定于2003年以前至今尚没有完全得到系统修订的法律的实质正当性是目前困扰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严重问题之一。这些根据当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制定的法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内涵上都已经具备系统化特征,所以不但立法需要进一步修订,而且我国行政法整个体系也需要改革。法国公法学者莱昂·狄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的变迁也就是法律的变迁。”[1]回应时代变化及时进行系统化制度更新,是行政法的部门法基本特征之一。私法的相对稳定从根本上说是其权利义务的自治性决定的。如果行...
那些制定于2003年以前至今尚没有完全得到系统修订的法律的实质正当性是目前困扰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严重问题之一。这些根据当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制定的法律,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内涵上都已经具备系统化特征,所以不但立法需要进一步修订,而且我国行政法整个体系也需要改革。法国公法学者莱昂·狄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的变迁也就是法律的变迁。”[1]回应时代变化及时进行系统化制度更新,是行政法的部门法基本特征之一。私法的相对稳定从根本上说是其权利义务的自治性决定的。如果行政法也如私法般是自给自足的,似可归入超越时代变迁的封闭性稳定模式。但行政法对现实行政的规范作用恐也将被极大地削弱和边缘化,取而代之的将是一套不具备法律正义属性的行政潜规则。人们对法律正义的不懈追求必将推动行政法与社会普遍需求最终走向一致。我国2003年提出科学发展观后,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社会政策的凸显,政府行政职能正经历一次新的调整,行政法的体系性改革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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