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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合作社与股份合作制(1990~2013)
摘要
职工合作制企业的企业所有权归企业全体劳动者所有,企业职工都以其劳动者身份平等地拥有企业所有权,因此,职工合作社属于劳动主权型企业。从产权制度的意义上看,这里有三重含义:产权主体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劳动者集体,企业所有权由企业全体职工拥有。在由部分职工拥有所有权的企业中,另外一部分劳动者必然成为企业所有者的雇员,企业所 有者的劳动身份就已经蜕变,或者说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劳动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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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荣兆梓: 1949年生,江苏无锡人。中共党员,教授,博导。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现任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经济学会副会长。在《经济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著有《劳动平等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等著作多部,获安徽省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次。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所有制理论、企业理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及其他研究项目10余项,发表论文100余篇。著和编有《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通论》《企业制度:平等与效率》《劳动平等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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