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作者:周青
- 报告字数:7701 字
- 报告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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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作者: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福建行政学院
- 出版日期:2014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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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明确将操作风险列为继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之后的第三大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对操作风险的认识、管理和控制还处于不全面、不系统和不规范的初级阶段。对操作风险防范控制手段,仅限于传统的柜面操作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和“三防一保”,主要是保证支付结算资金安全。转轨时期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有了新变化。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前,主要表现为账外高息揽存、账外放款、受贿发放不合规贷款、违规越权拆借资金、对外担保、违规开具信用证和违规办理支付结算等形式。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现在,主要表现为伪造印鉴诈骗客户存款、空存实取携款潜逃、违规接收和处置不良资产、虚假按揭、受贿发放不合规消费信贷、受贿签发不合规承兑汇票、不真实的票据贴现等形式。[1]体现出不对称性、内生性、多样性、人为性、突发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也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方式要实现从传统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变,实现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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