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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控股类型文化企业的比较研究
摘要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本报告所指的不同控股类型文化企业包括如下六类。(1)国有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2)集体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3)私人控股。包括: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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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晓明: 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文化蓝皮书: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主编,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中央文资办专委会主任。长期从事文化政策研究,参与国家文化体制改革方案制定,以及中央和地方文化发展规划的制定。近年来,参与推动文化科技融合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任北京邮电大学移动媒体和文化计算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文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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