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以任何形式或名义介入或参与诉讼程序的人。而诉讼主体则是那些在诉讼程序中能够以自主方式促使程序进行,对整个诉讼程序起决定性作用,以及主导诉讼程序的人或机关。刑事诉讼参与人在相关诉讼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力或权利,并需要履行一定的职责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诉讼主体”分六编对诉讼主体做出规定,包括法官、检察院、刑事警察机关、嫌犯及其辩护人、辅助人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刑事...
诉讼参与人,是指所有以任何形式或名义介入或参与诉讼程序的人。而诉讼主体则是那些在诉讼程序中能够以自主方式促使程序进行,对整个诉讼程序起决定性作用,以及主导诉讼程序的人或机关。刑事诉讼参与人在相关诉讼程序中享有一定的权力或权利,并需要履行一定的职责或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诉讼主体”分六编对诉讼主体做出规定,包括法官、检察院、刑事警察机关、嫌犯及其辩护人、辅助人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刑事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协助司法当局之机关,其本身并不能促进刑事诉讼的进行或主导诉讼程序,因此并不属于诉讼主体。诉讼参与人除上述诉讼主体外,还包括其他参与诉讼程序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传译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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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哲: 澳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1995~2005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2005~2010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其间曾接受加拿大政府CCSEP奖学金资助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访问研究,并赴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进行有关法学实证研究的专题访问。独立或合作撰写学术著作10余部,博士学位论文《刑事裁判的既判力研究》出版并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著作类二等奖,作为主要作者参与撰写的《刑事诉讼原理》曾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澳门研究》《澳门法学》等刊物上发表独著或合著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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