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
  • 报告作者:汤欣
  • 报告字数:28558 字
  • 报告页数:33 页
  • 所属图书:WTO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上册)
  • 图书作者:孙宪忠
  • 出版日期:2002年11月
  • 浏览人数:
  • 下载次数:
摘要
什么是公司法的性格?公司法规范可以由公司以章程的形式加以修改吗?公司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吗?进而言之,哪些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或者公司章程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奉行私法自治的原则?这些公司法上的基础理论问题常常被人们忽视,20世纪80年代后期却在国外学界引起了激烈的论争。回顾这些争议,并得出中肯的结论,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对于公司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启示性意义。就以上问题,公司法合同理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观点往往是截然对立的,前者认为公司法原则上应该是授权性的,各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或退出(opt out)公司法的某项规定;后者则列举合同和市场的种种弊端,主张把公司视为合同无法导出对公司各方当事人公平、对社会有益的结果,因此公司法原则上应当是强制性的。客观而论,两种理论都有可取之处,问题是正如公司要面对变化万千的市场,公司法也要面对形态各异的公司,显而易见把公司法断言为纯然的强行法或任意法都难免有偏颇之处。实际上,公司种类纷繁复杂,一个公司从成立、发展到死亡的各个时期其情势也大不相同,因此,笔者主张以辩证的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即在判断“公司法是模范合同文本”这一命题的真伪时,应区分
>>
作者简介

汤欣: 暂无简介

相关报告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