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逃脱了其他新政时期法案的命运。同时期的一些法案,例如国家工业复兴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被宣布有违宪法;其他的,如罗宾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也已被废除;也有些幸存的,例如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但已经被改变得让当初的缔造者们都认不出来了。很多管制方面的新政法案已经失去了政治支持,被放松管制所取代,通讯和运输方面的法案就是最好的例子。然而,证券法不仅继续获得了支持,还保留了它们的结构。它们仍拥有两个基本的内容:禁止欺诈和要求证券在发行时及其以后定期进行披露。定义披露的细节内容和界定有披露要求的业务,是引发证券法律操作的异常复杂性的所在。而对于投资行为,却没有多少实质性的管制。的确,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偶尔会用有关披露的红头文件来造就实质性的影响。比如,要求内部人在没有做出披露时,不能进行交易,从而废止交易;要求进行私下交易时,披露价格是公平的;坚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加速注册的代价,就是披露董事对所犯的错误可以不予赔偿。还有一些改善,如威廉姆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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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 暂无简介
丹尼尔·费雪: 暂无简介
袁增霆: 暂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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