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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金融与实物外部性情形下的比较
  • 报告作者:罗纳德·戴伊 袁增霆
  • 报告字数:19443 字
  • 报告页数:26 页
  • 所属图书:强制披露与证券立法
  • 所属丛书: 全球经济热点文丛 订阅
  • 图书作者:曹荣湘 袁增霆
  • 出版日期:2005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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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比较了公司自愿选择的披露政策与会计标准委员会或其他管制实体为了最大化社会福利而强制披露的政策。这种比较是很重要的,因为发展会计标准与相关的披露要求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当会计标准委员会几乎成功地强制了自愿采取披露的公司进行披露的时候,用于设置这些标准的资源则是一种浪费。通过鉴定强制与自愿披露相一致的各种情形,本文对比弗(Beaver)的建议[1]提出了一些证据,这些建议要求会计标准的发布者有责任提供清楚的成本-收益分析,以支持披露管制的扩张。认为自愿与强制披露要求应当相同的主张,除非得到特别证实,否则与这方面盛行的学术文献是相反的。强制披露的支持者认为,有关公司金融状况的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没有管制时生产不足。他们宣称公司也倾向于压制不好信息的披露。[2]管制的反对者则认为,管理者有激励去自愿披露公司的信息,将自己与经营欠佳的企业区别开来。这种激励,连同投资者通过昂贵的搜索获取交易利润的激励,被认为已经为自愿的信息生产和披露提供了充分的动机,从而,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3]本文没有直接去反驳这些观点,而是着重在介绍这些赞成与反对附加披露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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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增霆: 暂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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