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比较——在存在知情与非知情顾客的市场上
摘要
大量的法规都要求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例如,食物商品的生产者被要求披露产品的成分和营养方面的信息。公开交易公司在发行证券后,被要求披露详细的财务信息,其后也有不断的披露要求。在各州的立法机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HMO)披露关于健康护理领域的信息之前,就有很多有关披露的建议被提出来。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分析颁布这些法规的原因。特别地要分析:(1)公司不自愿披露的原因;(2)假使没有自愿披露,哪些人将有激励去为支持强制披露而游说。以往关于信息披露的分析,通常假定所有的顾客都能理解所做的披露。而我们要分析这样的一个市场,那里所有的顾客都知道信息是否被披露,但有些人缺乏解释这些信息的技术,比如说,不是所有顾客都能理解食物产品标签上的成分和营养信息的含义。同样地,尽管投资者能阅读公司的财务说明,但未必能理解它对于公司将来收益而言的含义。在本文中,我们证明了,如果能理解公司披露的人所占比例太低,那么自愿披露就不可能实现。而强制披露可能会使一些或全部顾客受益,也可能使公司受益。这样,我们就识别出某些人为那些法规而游说的动机。早期文献中一个关键的结果是,假如信息可以无成本地被证实,一个拥有私人信息的卖者会自愿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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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迈克尔·费希曼: 暂无简介
凯思琳·哈格蒂: 暂无简介
袁增霆: 暂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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