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四)边民互...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四)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海关监管设施符合海关要求。第三条 我国边境地区的居民和对方国家边民可进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互市贸易。我国边境地区的商店、供销社等企业,如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按照边境贸易进行管理。第四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第五条 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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