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简单说来,关贸总协定是由38个基本条款,若干个议定书,谅解,6个单独守则及3个与商品有关的协议组成。另外,《多边纺织品协议》是一个由关贸总协定管理但完全背离了关贸总协定目标和原则的一个特殊安排。关贸总协定条款分为实质性条款和程序性规则两类。实质性条款是指总协定第一、二、四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程序性基本规则。“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各自分别制定了一些程序性基本规则。从法律的食施方面论述,总协定各部分对缔约方的要求是不同的。总协定第一和第三部分是所有缔约方...
简单说来,关贸总协定是由38个基本条款,若干个议定书,谅解,6个单独守则及3个与商品有关的协议组成。另外,《多边纺织品协议》是一个由关贸总协定管理但完全背离了关贸总协定目标和原则的一个特殊安排。关贸总协定条款分为实质性条款和程序性规则两类。实质性条款是指总协定第一、二、四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程序性基本规则。“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各自分别制定了一些程序性基本规则。从法律的食施方面论述,总协定各部分对缔约方的要求是不同的。总协定第一和第三部分是所有缔约方都必须执行的。总协定第二:部分关于非关税措施问题要求各缔方在国内法允许之前提下尽量实施。总协定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只是规定了原则和目标,这些原则和目标只是在1979年通过了“援权条款”之后才成为了义务性的规定。“东京回合”谈判是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由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共同参加的一次多边谈判。它的各项单独协定是根据总协定的基本条款精神而产生出的更高层次的义务,而参加成员有限(一般为20至40个成员),它些法定义务只是协定成员才受约束。另外,4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基本条款本身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增补。从法律角度看,只有签署了修订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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