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对缔约国应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作了规定。另外,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在肯尼迪回合中还制定了《关于实施第六条的协议》。该协议又称为“反倾销法”(ADC)。此后,缔约国全体在东京回合中通过了“贴补法”。为使肯尼迪回合的“反倾销法”与“贴补法”规定相吻合,缔约国全体在东京回合中订立了新的反倾销法。反倾销法的作用正如该法案所述切望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各规定作出解释,并为它们的执行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制定各种执行细...
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对缔约国应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作了规定。另外,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在肯尼迪回合中还制定了《关于实施第六条的协议》。该协议又称为“反倾销法”(ADC)。此后,缔约国全体在东京回合中通过了“贴补法”。为使肯尼迪回合的“反倾销法”与“贴补法”规定相吻合,缔约国全体在东京回合中订立了新的反倾销法。反倾销法的作用正如该法案所述切望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各规定作出解释,并为它们的执行提供更大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制定各种执行细则。可以认为,“反倾销法”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条中有关反倾销措施方面各规定的补充。倾销分4种:1.价格倾销(定义见后):2.服务倾销:服务倾销主要指运费倾销,即利用各种措施,使出口商能利用最低运费率,使出口产品在国外市场上以很低的价格出售。3.外汇倾销:指一国压低本国货币外汇汇率为出口争取竞争优势。4.社会倾销:指利用囚犯或苦力生产货物,并将货物以很低的价格出售。关贸总协定规定仅适用第一种倾销行为,即价格倾销。本章只涉及价格倾销。第六条规定将价格倾销定义为“将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输入另一国贸易”。价格倾销的倾销额是出口价格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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