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表面上看,区域性贸易安排是与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背道而驰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缔约各国在进行贸易时给予某一其他国家的(包括非总协定缔约国)的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适用所有其他的缔约国,不得对不同的缔约国家实施不同的待遇。而区域性贸易安排往往采用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它们的特点是在特定国家的范围内相互之间采取关税减让等措施,不属这一特定范围的缔约国无权享受这些优惠,所以说这种做法是与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截然相反。但鉴于这种区域性安排...
从表面上看,区域性贸易安排是与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背道而驰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缔约各国在进行贸易时给予某一其他国家的(包括非总协定缔约国)的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适用所有其他的缔约国,不得对不同的缔约国家实施不同的待遇。而区域性贸易安排往往采用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它们的特点是在特定国家的范围内相互之间采取关税减让等措施,不属这一特定范围的缔约国无权享受这些优惠,所以说这种做法是与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截然相反。但鉴于这种区域性安排对贸易的自由化有一定作用,所以在这种区域性贸易安排对圈外国家的贸易不构成额外阻碍的前提下,关贸总协定承认这些安排的合法性,将它作为关贸总协定最惠国条款的一种例外情况加以对待。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对区域性贸易安排为缔约各国作了各种约束性规定。第二十四条标题为“领土适用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下面对第二十四条作一分析。由于与领土适用范围、边境贸易有关的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各规定比较明确简单,因而在此不加分析。本章分析重点集中于其他各款。首先,简要介绍第4款与第5款至第9款的各款关系,因为通过对它们之间的关系的了解,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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