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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变革的理论与实践(二)
摘要
1997年经济危机以后,为了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性、透明性及责任性,韩国通过商法和证券交易法的多次修正,推进了有关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改革。特别是与企业经营和监督机关的构造相关,引进了美国公司法上的外部董事制度与监察委员会制度。即,修正商法将以前作为独任制监察机构的监事改为作为会议制监察机构的监察委员会,并且限制监察委员会成员董事中内部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1/3,使监察委员会能够在独立的立场上监督董事的职务执行。而修正证券交易法又强制上市法人与协会注册法人选任外部董事以及设置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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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永井和之:

王保树: 著名法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后首任院长、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李炯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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