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 皮书网首页
登录|注册 |无障碍阅读
国家知识资源服务中心 CARSI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二)
报告字数:116939字 报告页数:84页
摘要
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判决解散公司,在司法实践中,众多法院和法官对当事人的此类诉请采取了一种保守主义的司法态度,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该类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或受理。据有关法官撰文介绍,在审判实践中,这种观点被广泛采纳。凡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判令公司解散的案件,该请求均被驳回。这一判断虽失于绝对化,但最高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确无“公司解散纠纷”一项。律师界反馈的信息也证实了这一判断:河南某律师代理的数宗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案件,该诉讼请求均未被法院支持。
作者简介

刘连煜: 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

朱慈蕴: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明义:

蒋大兴: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相关报告
文章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