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原则,选举在乡村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较强解决纠纷能力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主要依据乡规民约、道德伦理、人情大义、传统习惯等,自主、自治协商调处民间纠纷的社会组织。运行的社会场域在于其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礼俗社会。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主要是相邻权纠纷(含山林田地边界纠纷)、家务型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医疗赔偿纠纷、毁林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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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义飞: 王义飞,汉族,贵州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社会学、法人类学。
胡月军: 胡月军,汉族,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省社科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法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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