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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离婚理由立法研究
摘要
裁判离婚理由立法,深受一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也反映了一国的婚姻文化和价值取向。近代以来,裁判离婚理由立法经历了从有责主义到无责主义的发展过程。现代各国一般采破裂主义,在立法模式上多选择彻底的破裂主义,或兼采破裂主义和过错主义。我国现行《婚姻法》通过概括加例示的方式规定了感情破裂的离婚理由,这种破裂主义离婚标准体现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价值取向。但是,“关系破裂说”较之“感情破裂说”更科学,也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国现行裁判离婚理由的立法既要对我国优秀立法传统进行继承,也要随着时代进步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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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忆南: 马忆南,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学。

罗玲: 罗玲,女,北京大学出版社编辑,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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