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商业化的金融机构而言,金融生态将发生一些变化。新《环境保护法》将改变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原有的运行规则和生存状态,产生许多新的经营风险,进而影响金融生态和金融风险的变化。金融监管机构如不加以有效地控制和把握,其极有可能演化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阻碍和威胁金融系统及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在这个背景下,防范与控制金融环境风险的法律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机构管理体系的建设以及社会性第三方独立力量的培育,将是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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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小江: 王小江,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所长、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有金融管理,项目评估,风险管理,损害赔偿,股权、债权操作实务,金融产品设计,资金的绩效管理与评价等。与多家国际组织合作参与绿色金融研究课题,主持和参与国家绿色金融相关制度建设。
王天驹: 王天驹,创绿中心项目专员,从事环境与金融相关研究。英国斯旺西大学金融经济专业学士,在英国艾克赛特大学获得气候变化及风险管理专业的硕士学位。关注绿色金融相关议题,对金融机构的气候风险识别、分析与管理有一定研究,实习期间曾参与地方绿色信贷政策实施议题的设计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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