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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改三审程序论
  • 报告作者:胡云腾
  • 报告字数:1874 字
  • 报告页数:3 页
  • 所属图书:改革司法
  • 所属丛书: 中国法治论坛 订阅
  • 图书作者:司法改革研究课题组 张明杰
  • 出版日期:2005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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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特有的诉讼程序,它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一样,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和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必须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有四个特点。任何死刑案件都必须有死刑复核程序。一个死刑案件,可以没有二审程序,但不能没有复核程序。只有经历了死刑复核程序后维持死刑判决的,死刑才能交付执行。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长官批准程序或中国古代的皇帝勾决程序。在许多国家,法律规定死刑案件的司法程序完结后,执行死刑时必须由行政长官批准,如果行政长官不批准,死刑不得执行。如日本的法律规定,死刑执行须由法务大臣批准;在美国的一些州,死刑执行须由州长批准,这些批准程序均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从案件事实到法律适用予以全面审理的实体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特有的法定程序,其独立于一审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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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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