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约在10年以前,在港台学者的笔下,企业中的家族主义和泛家族主义,主要指家族化的企业。也就是说,在他们研究的视野之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都属于家庭或家族所有。这就意味着:在企业财产属于家族所有的同时,主要经营和管理人员也为家族成员。这些家族在构建企业、设立企业组织机构的时候,并不明确区分家族活动场域与企业活动场域,他们会仍然以家族主义的伦理道德和行为习惯来协调和管理企业事务。这是学术界在研究台湾中小企业逐渐由家族建立和经营的过程时,提出的一个...
大约在10年以前,在港台学者的笔下,企业中的家族主义和泛家族主义,主要指家族化的企业。也就是说,在他们研究的视野之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都属于家庭或家族所有。这就意味着:在企业财产属于家族所有的同时,主要经营和管理人员也为家族成员。这些家族在构建企业、设立企业组织机构的时候,并不明确区分家族活动场域与企业活动场域,他们会仍然以家族主义的伦理道德和行为习惯来协调和管理企业事务。这是学术界在研究台湾中小企业逐渐由家族建立和经营的过程时,提出的一个名词术语。这一术语之所以在大陆也引起足够的重视,是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陆——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也出现了大量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都属于家庭的小企业——民营企业。这就与台湾的中小企业的缘起与发展有着某些相似之处。故而,大陆学者对这一社会现象也给予了“家族化”解释。但近些年来港台学者的研究,已逐渐突破了这一限囿。象杨国枢等的著作,就是把整个企业——包括产权上的非家族企业,都纳入到了“家族主义的视角”之中。在我国,学术界所说的家族主义,与10年前港台学者的见解相若。在某种意义上,学人还没有真正地注意到费孝通在包钢调查时所关注到的企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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