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行为从形式上讲是男女两性间的结合,但这种结合所具有的意义却是社会性的。《礼记》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1197772,从这两句最古老的,同时也是最典型的婚姻定义里,我们不难看出,人们之所以要通过婚姻行为把两个家族联合在一起,为的是强化单个家族的势力,为单个家族构筑一道牢靠的安全保障樊篱,保证其家系的绵延。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表述了婚姻行为社会性本质的另一种观点。在他看来,婚姻行为的意义在于其确立了双系抚育模式。种族要延续、社会要继...
婚姻行为从形式上讲是男女两性间的结合,但这种结合所具有的意义却是社会性的。《礼记》中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1197772,从这两句最古老的,同时也是最典型的婚姻定义里,我们不难看出,人们之所以要通过婚姻行为把两个家族联合在一起,为的是强化单个家族的势力,为单个家族构筑一道牢靠的安全保障樊篱,保证其家系的绵延。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中表述了婚姻行为社会性本质的另一种观点。在他看来,婚姻行为的意义在于其确立了双系抚育模式。种族要延续、社会要继替,就一刻也不能停止对新一代的抚育。由于社会分工是基于男女两性的区别上,因此,能够承担抚育作用的最小单位须是一男一女所组成的生活团体。“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1197773。这种行为所确立的抚育模式,即保证了单个家庭的种族延续,又满足了社会继替的需要。婚姻行为的社会性是在婚姻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所以可以把婚姻行为概括为:存在于婚姻过程中的通过择偶、订亲、成婚等方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某种特定社会意义的人类活动。因此,研究农民的婚姻行为就变成了考察农民的婚姻行为过程。婚姻行为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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