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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澳门的特别立法与司法
  • 报告作者:何志辉
  • 报告字数:9749 字
  • 报告页数:12 页
  • 所属图书:法律文化研究 第八辑:澳门法律...
  • 图书作者:邱少晖
  • 出版日期: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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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澳门历来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澳门后,随着葡人居留与贸易发展而成为明清时期举世瞩目的东西方国际贸易基地。与之相应,则是明政府对居澳葡人的政治治理。以明政府对澳门拥有完整主权而充分行使管辖权为前提,随着澳门治理政策的定型,明代澳门法文化也逐渐呈现出极为独特的华洋共处分治色彩。[1]一方面,主导性质的中国传统法制全面覆盖和适用于此,无论是管理体制还是司法实践均纳入其中;另一方面,葡萄牙人带来的欧洲中世纪传统法制也逐步生根于此,体现在自治性质的议事会机构与司法体制之中,使明代澳门法文化具有早期混合法性质。在此,本文主要考察明政府在澳门的特别立法状况,以及由此形成的一套独具地方特色的混合管辖型司法制度,以增进我们对明代澳门法文化的了解,深化对澳门主权问题及它在当代一国两制之下的未来走向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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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志辉: 何志辉,澳门科技大学法学博士、日本关西大学文化交涉学博士。现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澳门法制史与法文化、近代中日关系与中葡关系史、近代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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