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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对农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
  • 报告作者:刘纪荣
  • 报告字数:51792 字
  • 报告页数:69 页
  • 所属图书:政府行为与农村合作社发展
  • 图书作者:刘纪荣
  • 出版日期:201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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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31年春,中国合作学社代表人物陈仲明在《国内合作事业调查报告》中指出:从中国的现状来观察,中国政府现在正处于百端待举之际,对于合作事业实际上“尚无专门负责统一全国的机关”[1]。然而,各省农村合作日见发展,法规也多单行,而主管机关未能统一,故由政府酝酿统制合作社发展之客观条件似逐步成熟。于是,1931年实业部《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应运而出,连一向视投资农村为畏途之商业银行,自上海银行(北平支行)在河北试办合作社“搭成放款”后,其他各商业银行也争向农村投资,并有“自动组织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倾向”。而商业银行渗入农村合作社组织,并与各地方机关的纠合,进一步加剧了上述各地方政府在推行农村合作运动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系列问题,在农村合作推广期间极为繁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规范发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至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规定于1935年9月1日全面规范施行。1935年,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召开,经该次会议反复酝酿和讨论,社会各界均发出了规范农村合作的强烈呼声。至此,政府推行合作事业之时期“或可告一段落”。在国民政府合作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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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纪荣: (1968~ ),男,湖南茶陵人。早年执教于家乡中学,先后考入贵州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分别获历史学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乡村社会史和农村合作运动史研究。迄今已在《中国农史》《中国农村观察》《学术界》《浙江社会科学》《财贸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及人大复印资料转摘。出版专著《合作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20世纪20~30年代华北农村合作运动研究》,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等项目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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