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认识共同体在把一陈述确认为事实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具有优先地位。事实可由认识共同体中任一成员提出,并为其他成员接受而获得,它也可由认识共同体之外的人提出,而为此共同体成员接受而获得。任何陈述,不管它因何种方式获得,只要为认识共同体所接受,它就可能成为事实。尽管一些认识共同体可能更乐意把以某种方式获得的陈述当作事实,更乐意把具有某种特定内容的陈述当作事实,如一些人更愿意把通过仪器检测而获得的陈述当作事实,一些人则更愿意把表达某些事物的陈述当作事实...
一个认识共同体在把一陈述确认为事实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具有优先地位。事实可由认识共同体中任一成员提出,并为其他成员接受而获得,它也可由认识共同体之外的人提出,而为此共同体成员接受而获得。任何陈述,不管它因何种方式获得,只要为认识共同体所接受,它就可能成为事实。尽管一些认识共同体可能更乐意把以某种方式获得的陈述当作事实,更乐意把具有某种特定内容的陈述当作事实,如一些人更愿意把通过仪器检测而获得的陈述当作事实,一些人则更愿意把表达某些事物的陈述当作事实。然而,只要能为一个认识共同体所接受,他人的见闻、实验报告、各种文献资料以及描述内心状态或神秘体验的陈述等,都可能成为事实。就此而言,一个陈述之为事实,并不完全与它所获得的方式相关,也不完全与它所表达的事物相关,而根本上只与接受它的人相关。事实的范围与人们表达世界而获得的陈述一样宽泛,事实所表达的内容没有禁区。休谟曾说过一段著名的话。他说:“我们在巡行各个图书馆时……我们如果在手里拿起一本书来……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着数与量方面的任何抽象推论么?没有。其中包含着关于实在事实和存在的任何经验的推论么?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投在烈火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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