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多数建立了版权制度的国家,版权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依法自动产生,或(对外国人或并非同一公约成员国之人)随着作品的出版及以其他形式发表而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作品上也不需要有任何特别的表示“享有版权”的形式。“作品创作完成”的界线应划在哪里?这是版权理论界及司法界在这些国家常会遇到的问题。例如,一部小说,主要人物已出现,一些重要的情节已展开。如果把它作为“连载”的一个部分,已经可以发表,则应当说这部分已创作完成了(注意:“创作完成”既包括“...
在多数建立了版权制度的国家,版权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依法自动产生,或(对外国人或并非同一公约成员国之人)随着作品的出版及以其他形式发表而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作品上也不需要有任何特别的表示“享有版权”的形式。“作品创作完成”的界线应划在哪里?这是版权理论界及司法界在这些国家常会遇到的问题。例如,一部小说,主要人物已出现,一些重要的情节已展开。如果把它作为“连载”的一个部分,已经可以发表,则应当说这部分已创作完成了(注意:“创作完成”既包括“全部完成”,也包括“部分完成”)。又如,一幅人物画,全身还只是个草图,但头部的面目表情已经表现出来,把它单独取走或拍摄下来已可成为一件美术作品,就应当认为这部分完成了。当然,小说或绘画的全部完成,自不待言,属于“创作完成”。在这方面一般不会出现争议。总之,从理论上讲,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1302584未经许可复制或抄袭这一部分的内容,也将构成侵犯版权。还有一个问题:不依赖任何形式而获得版权,还不能等同于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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