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前面已经提到,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存在“自己监督自己”以及“自利”的内在缺陷;政府监管者的监督,可以从外部上促进交易所履行法定义务。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指出:政府监管者在允许自律组织行使其权力之前应要求自律组织符合适当的标准,对自律组织的监督应该持续进行(ongoing)。而且一旦自律组织开始运营,政府监管者应当确保自律组织权力的行使符合公众利益,公正、持续的执行相关的证券法律、规章和自律组织的规则。1309445IOSCO进一步指出,自律组织的有效性,可能由于利益冲...
前面已经提到,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存在“自己监督自己”以及“自利”的内在缺陷;政府监管者的监督,可以从外部上促进交易所履行法定义务。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指出:政府监管者在允许自律组织行使其权力之前应要求自律组织符合适当的标准,对自律组织的监督应该持续进行(ongoing)。而且一旦自律组织开始运营,政府监管者应当确保自律组织权力的行使符合公众利益,公正、持续的执行相关的证券法律、规章和自律组织的规则。1309445IOSCO进一步指出,自律组织的有效性,可能由于利益冲突受到损害。政府监管者应当监督和解决利益冲突发生的潜在可能性。IOSCO特别指出,政府监管者应当确保自律组织获得其市场竞争者(不管该竞争者是否是自律组织本身的会员)有价值的信息时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当自律组织既负责监管会员又负责监管市场时,利益冲突发生的风险将是严重的。1309445可见,IOSCO认识到了交易所作为自律组织面临严重的利益冲突,并将政府的监督视为解决交易所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同时,防止和克服交易所的利益冲突也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目标。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加剧了交易所固有的利益冲突,也使交易所面临新的利益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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