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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报告作者:张中 樊崇义
  • 报告字数:13238 字
  • 报告页数:17 页
  • 所属图书:司法改革
  • 所属丛书: 依法治国研究系列 订阅
  • 图书作者:蒋惠岭 胡云腾
  • 出版日期:201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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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为完善诉讼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一般来说,诉讼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刑事公诉领域的问题。因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中,法院的中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只有在刑事公诉中才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才存在以哪个阶段为中心的问题。[1]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公诉而言,从立法到实践,都不是按照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设计和操作的。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方面,必须正确认识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另一方面,应当探索在现有刑事司法体制和环境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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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樊崇义: 樊崇义,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中: 张中,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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