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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思考
  • 报告作者:黎宏
  • 报告字数:13967 字
  • 报告页数:18 页
  • 所属图书:刑事法治
  • 所属丛书: 依法治国研究系列 订阅
  • 图书作者:赵秉志 何挺 彭新林
  • 出版日期:2016年03月
  • 浏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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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世界各国都将单位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定性为单位犯罪[1]并给予刑事处罚,但对单位犯罪应当如何进行处罚仍是一个难题。从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1条的规定看,我国对单位犯罪采用两种处罚制度:(1)“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2)“单罚制”,即只对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判处刑罚而不对单位判处罚金。但是,近年来这两种处罚制度受到了我国很多学者的质疑。为了对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与指导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笔者下面拟在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略做介评的基础上,就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完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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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黎宏: 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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