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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应当如实回答”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报告作者:樊崇义
  • 报告字数:16232 字
  • 报告页数:20 页
  • 所属图书:刑事法治
  • 所属丛书: 依法治国研究系列 订阅
  • 图书作者:赵秉志 何挺 彭新林
  • 出版日期:201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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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正在进行。再修改的讨论中关于是否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人们争议最大,看法不一。不过多数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条件已经成熟。笔者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旦进入刑诉法典,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应予废除。这一立一废,必将对我国刑事法治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它不仅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将真正实现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也预示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之间的差距将大大缩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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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樊崇义: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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