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什么要讨论商事通则?这恐怕不能从纯理性的推导中寻找答案。因为理性的答案归根到底是从实践中产生的。如果没有实践的基础,理性的答案将是不可靠的。中国商事立法的实践是,目前没有商法典,也没有商法典的编纂计划,而只有一个个单行的商事法律。在这一立法模式面前,完善商法无疑需要通过完善单行商事法律来实现。但当人们从立法与实践的互动上观察问题时又会发现,仅完善现有以不同商事领域为规范对象的法律还不能达到完善商法的目的。商事实践还需要一些对分别以不同商事领域为规范对象有统率意义的法律,或虽无明显统率意义但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所不能包括的规范。换言之,我国的商法不应仅由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商事法律构成,而应由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和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律构成。显然,后者是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重大空白。讨论商事通则的目的在于解决如何认识这一重大空白和如何填补这一重大空白的问题。无疑,解决商事通则及相关的问题,需要切实有效的理论方案。因此,讨论商事通则,探讨其深层次问题,也是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商法理论的过程。商事通则是最近几年提出的一个问题。它实际是作为一种立法模式而引起注意的。近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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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保树: 王保树,著名法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后首任院长、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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