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Corporations:A Study of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Great Business Combinations and of Their Relation to the Authority of State,Vol.1,New York:G.P.Putnam’s Sons,1905,pp.13-34。">[1]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集体决策、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几乎没有例外。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受制于公司理论,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之后,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近年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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