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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领域:创制“死缓”制度
摘要
死缓制度作为一项特别的刑罚执行制度,无疑是我国对世界刑事法学的一大贡献,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都对死缓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死缓制度诞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死缓这一我国独创的刑罚执行制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死缓对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死缓使原来应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判决和执行有了一定期限的缓冲,使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并不是决定的死刑,而是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在“死”中增加了“生”的因素。其次,死缓对体现区别对待政策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死缓制度中,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应根据不同情况,判处不同的刑罚,有的必须立即处死,有的不需要立即处死,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最后,死缓制度对促进犯罪分子改造也有着重大的意义。死缓作为从属死刑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对犯罪分子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警告。死缓的特点就在于判处死刑却又不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给犯罪分子以最后的机会,或生或死,做出抉择。这就是说,死缓最后的处理结果完全取决于犯罪分子本人,犯罪分子只有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如果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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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迟方旭: 男,汉族,中共党员,山东胶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导,主要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和马克思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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