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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领域:启动民法典的编纂
摘要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早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经开始了,但囿于当时客观历史条件、主观学术水平尤其是政权阶级性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或者有因无果、胎死腹中,或者沦为反人民的工具。具体而言,清廷权贵迫于国内外的空前巨大压力,在1907年效法西方列强,开始了民法典的首次编纂,并于1911年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但该草案未及颁布,清王朝便覆灭了。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即着手制定民法典,于1924~1925年完成了民律草案,当时的司法部只是通令各级法院作为事理引用,但并未成为正式的法律;更由于当时内战频仍,军阀割据,该草案从始至终都是有名无实。1929年,国民党政府重启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民法典各部分(编)分别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颁布,并直到今天在台湾地区继续有效。早在20世纪30年代,民法典的编纂便进入了毛泽东的视野。在他所领导拟定并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制定民法典及土地法、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权利。1949年2月即新中国成立前夕,经毛泽东和周恩来修改,中共中央向全党下发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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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迟方旭: 男,汉族,中共党员,山东胶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导,主要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和马克思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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