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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语言与法律利益
  • 报告作者:米健
  • 报告字数:4838 字
  • 报告页数:6 页
  • 所属图书:澳门发展中的法治利益
  • 图书作者:米健
  • 出版日期:201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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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语言是文化的起点,任何文化都离不开语言。为什么?因为文化是社会的产物,而社会则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构成确立的,这些关系发生和维持的一个基本手段和路径就是彼此间思想、意愿和情感的沟通,这种沟通的基本手段就是语言。因此,可以说没有语言就没有社会,于是也就不可能有文化的产生发展。其实,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从其诞生那一刻起,就以呱呱啼哭这种语言或表达方式向其他人宣告自己的到来和存在。通常,人们也的确是以婴儿的这种啼哭作为判断一个新的生命到来的标准。事实上,从婴儿诞生直至其离开这个世界,人的存在体征无非就是变化了的语言表达方式。笛卡尔说,我思故我在,婴儿则本能地以为,我哭故我在,更多的人则是自觉不自觉地实践了我说故我在的哲理。如果说人的本质特征是思想、感情,那么语言则是人的本质的第一体征。所以,文化与语言是共进退共始终的。恰恰因为这样,作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文化自然也离不开语言。使法律能够存在、表达、认知的最重要媒介是语言。于是,我们逐渐地把这种承载、传达、认知和操作法律的语言统称为法律语言。当然,对于什么是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 or legal linguist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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