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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 报告作者:焦洪昌
  • 报告字数:11507 字
  • 报告页数:16 页
  • 所属图书:法治国家
  • 所属丛书: 依法治国研究系列 订阅
  • 图书作者:姜明安
  • 出版日期:2016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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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33条的第3款。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人民的意志,由执政党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新条款的入宪并不必然导致人权得到保障。相对于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实施更为重要。构建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是落实这一规范的根本途径,而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在对人权保障条款宪法含义的科学解读上。所以,本文拟以“人权”的概念为切入点,辨析“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探究人权入宪深层次的原因和价值,解析“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范的内涵,探讨这一新条款的实施机制,从而为其实施提供理论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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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焦洪昌: 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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