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中国为选择和探索公权力的运作模式,选择和探索权与法的关系模式,整整花费了50年,付出了沉重和痛苦的代价,当然也获得了弥足珍贵的教训与经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执政地位。党执政后,在如何行使公权力方面,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第一条道路是,党和国家充分地、不受限制地运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凭借严密的计划和国家所有的资源,包括党所领导的人民,去实现党的预定目标: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建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强盛的中国。第二条道路是,依法治国,以法规范和控制党与国家的权力,以人为本,而不是为发展而发展,为强国而强国,一切公权力的行使均受法律的约束,均以人民的幸福和安康为依归。
<<
>>
作者简介
姜明安: 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