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首要宗旨。它是这个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及其193个会员国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甚至也是联合国非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为此,《联合国宪章》在吸取前国际联盟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这个集体安全体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宪章》除了赋予联大广泛的审议职权之外,还将安理会设置为负首要责任的执行机...
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首要宗旨。它是这个世界上最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及其193个会员国必须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甚至也是联合国非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为此,《联合国宪章》在吸取前国际联盟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集体安全体制。这个集体安全体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宪章》除了赋予联大广泛的审议职权之外,还将安理会设置为负首要责任的执行机关。冷战结束之后,国际和平与安全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除了传统安全威胁以外,大量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构成国际和平与安全新的挑战。进入21世纪以来,联合国一系列新的重要文件确立了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新的目标。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为和平、安全与裁军确立了新的目标。除了制止国内战争和国家间战争外,各国承诺消除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造成的危险;在国家事务和国际事务中增强法治,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效力;采取协调行动打击恐怖主义;加倍努力打击毒品、走私、贩卖妇女儿童、偷运人口、洗钱等跨国犯罪行为;确保军控、裁决、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条约的执行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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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曾令良: 本章作者曾令良,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理事长,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欧洲联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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