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在现实中对经济的作用始终客观存在并越来越强大。但是,在市场能够做得到或做得好的领域,应该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政府作为第二选择。政府在市场和经济中除了承担定义产权、保护产权、执行合同和维护竞争等“守夜人”职能以外,还要对一些特定行业,如电信、电力、天然气、自来水、邮政、城市排水、民航、铁路和公路等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以及金融业进行必要的规制。其中,金融规制是世界各国共有的现象,虽然它也属于经济规制范畴,但是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规制与其他...
政府在现实中对经济的作用始终客观存在并越来越强大。但是,在市场能够做得到或做得好的领域,应该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政府作为第二选择。政府在市场和经济中除了承担定义产权、保护产权、执行合同和维护竞争等“守夜人”职能以外,还要对一些特定行业,如电信、电力、天然气、自来水、邮政、城市排水、民航、铁路和公路等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以及金融业进行必要的规制。其中,金融规制是世界各国共有的现象,虽然它也属于经济规制范畴,但是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规制与其他行业的规制有所不同。第一,金融规则的公共规制一般由各国立法机构和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实施,并以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正式金融规则形式体现,但是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金融法律的不完备程度较高,立法机构留给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剩余”立法权也更多些。第二,对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规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是其他行业所不及的。综观20世纪的金融规制理论演化与发展,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规制理论和金融监管实践方面始终是不断进步的。但是,金融规制与监管的改革在整个20世纪主要以危机和事后处置为导向,指导金融监管实践的金融规制理论迄今为
<<
>>
作者简介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