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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将“保证业务”列入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摘要
保证保险法律性质长期争论不止、辩而不明,原因在于我国《保险法》未将保证业务列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而市场对此类业务又有巨大需求,于是我国保险公司“创新性”地推出相关保证保险产品以满足市场对保证业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实际上,明确将保证业务列为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仅不存在理论与立法上的障碍,而且是我国保险行业简捷、合理、高效地满足市场需要的有效途径,是立法科学构建我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必然选择,也可根本解决我国保证保险法律性质争议、化解相关纠纷。我国保险业有能力控制好经营保证业务可能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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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喻华峰: 喻华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曹顺明: 曹顺明,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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