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药品委托生产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对于药品的委托加工范围、委托双方主体资格、委托生产关系的确立,政府监管机构不得过于干预。与一般商品相比,药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直接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建议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签订独立于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的质量协议,明确界定各方质量部门的责任,以及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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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华琳: 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李芹: 李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期间,参与了本项课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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