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考察了在国家社会秩序政策这一背景之下个人自由及其法律保护的问题。在所有的国家,均会对个人自由权利加以平衡,以满足对于共同体福利的保护和对于社会与政治秩序的维持。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于,考察社会秩序政策关涉和影响个人自由法律保护的方式。在中国,社会秩序政策与个人自由法律保护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并且正在发生飞速的变化。通过审视用于处理卖淫的行政权力以及(尤其是)公共安全机构拘留卖淫者和嫖娼者并对其进行收容教育的行政控制的范围,本文揭示了这一正在发生变化的关系。在20世纪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Chinese Communist Party)就认为卖淫是其控制的中国城市所面临的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除了铲除反动势力之外,另外一个主要的社会任务就是清除“残余的旧社会盛行的犯罪活动”,例如种植、销售、使用毒品,赌博,卖淫,拐卖妇女儿童。流浪人员、小偷和扒手也成为关注的目标。首先,关注用于限制然后取缔卖淫活动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取渐进的方式,先进行登记、限制,然后经过一段时间逐渐关闭妓院,这种方式用于天津和上海。通过这种方式,对卖淫者进行登记和进行性传播疾病(STDs)检查。另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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