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罪”,在本文的语境中,并非法律概念。这是因为,相对于中国法律而言,至少在我国现阶段,“轻罪”还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法律概念,更不是刑事法律概念。当然,专指国外刑法上的“轻罪”时有所例外。1525041这是因为,迄今为止,无论是中国的刑事法律还是其他非刑事法律中,都没有“轻罪”规定。一句话,中国现行刑法中并未对现行刑法所规制的421种罪名做出轻罪与重罪之法律界分,因而,如果说国内刑事法学人也时常论及“轻罪”与“重罪”的话,那只是就学理视角或者说是从犯罪学角度言及于此。一般而言,犯罪学家们所认可的“犯罪”并不限于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上,犯罪学家们常根据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自己研究视角的不同,将某一些、某一类或个别行为评价为对社会的“犯罪”,因而它并不需要如刑法意义的犯罪那样——不仅需要刑法规范去框定,还需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做出有罪终审判决之后,行为才真正构成刑事犯罪。有鉴于此,就犯罪学视角看,本文所指轻罪,实则是指为一些犯罪学家评价为相当于西方国家法定“轻罪”的某类行为——例如国内诸种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行为,就常常被评价为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轻罪”。对此,就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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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屈学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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